進用及工作規範
為提供用人單位及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或作為訂定契約之參考範本,特訂定本工作規範。本工作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於決定遴用之際即須明確告知進用人員計畫起訖日。
進用人員工作期間須接受用人單位之監督指揮。
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日數以不超過二十二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
進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部分工時者除外)。用人單位於必要時,得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惟須經進用人員同意,並於用人單位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之上工天數應配合用人單位或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請假不足一日者以比例計算工作津貼。
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以補助之月工作津貼除以240小時之方式計算時薪標準。
參與計畫所給付之工作津貼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單位(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進用人員(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進用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
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於至少十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予以輔導推介至其他工作: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用人單位主動終止、被終止計畫案時。
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
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不依規定給付工作津貼。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用人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報經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調整進用人員之工作項目或工作地點等,不得調配進用人員進行逾越原核定計畫內容。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之第一日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進用人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意外險。
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之處理原則及用人單位之補償原則如下,但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其他保險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費用補償者,用人單位得予抵充之:
計畫執行期間,進用人員發生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給予公傷病假,用人單位並應發給工資予以補償,其期限最長至計畫結束之日止。受傷人員公傷假期間之勞工保險費,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經費項下支應。
進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查其身體遺存殘廢者,用人單位應按其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進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用人單位除給予五個月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1.配偶及子女。2.父母。 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另計畫結束時,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用人單位如未予僱用,即應由用人單位辦理進用人員勞健保之轉出或退保作業。發生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修例第二十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仍可享有傷病、住院診療及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所致之殘廢或死亡等保險給付之權利。
進用人員不得因進用終止或期滿,對用人單位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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